建议中提出的加大惩处力度、加强队伍廉政建设、提升执法办案能力的三点建议切中肯綮,对我们开展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有很强的指导意义。经我局认真研究,并与市纪委监委、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等会办部门协商,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为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国家层面,国务院早在2011年就专门成立了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双打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双打工作。随后省、市、县级层面,也参照国家相应设立了双打工作领导小组,我市双打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市场监管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等28部门为成员单位,组织领导我市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2023年我市结合任务实际,深入细致地开展了打假工作,部分重点商品假冒伪劣问题在我市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经济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有效维护了生产企业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二、针对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提高造假、售假行为的处罚额度,加大惩罚力度”的建议
我国对制假售假的始终保持高压打击态势。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在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赔偿数额计算倍数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并将法定赔偿数额上限从三百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以给予权利人更加充分的补偿。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于2018年修订,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一条均规定了对严重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制假售假的惩处力度是相当严厉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1年出台了《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实现“利剑高悬”,促使市场主体知敬畏、存戒惧、守规矩,提升守法诚信意识和水平。食品、药品、重点工业品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始终是各部门监管和执法的重点领域。下一步,市市场监管局将结合辖区实际和监管职责,继续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净化“三品”市场环境,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二)关于“加强执法队伍的廉政建设”的建议
从三方面入手:一是建立健全督察机制。制定《邯郸市市场监管系统2024年执法监督工作计划》,以工作任务清单形式,重点聚焦执法实效、行为规范、群众反映等方面的监督工作,定期、不定期对执法人员文明公正执法开展督察。二是建立社会督察员机制。采取公开招聘的形式,从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新闻媒体、社会团体、街镇社区、人大、政协等部门聘请社会各方面的社会监督员,群策群力、齐抓共管发现违法问题及时反馈监管部门,由市局启动督办机制。三是建立健全执法人员问责机制。依据《邯郸市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等相关规定,对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及执法办案情况进行每季度覆盖考核督察,对慢作为、不作为,执法不公、选择性执法的行为严肃查处。
(三)关于“提升执法人员能力和水平”的建议
一方面继续深化教育培训工作。抓好全员培训工作,加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政治思想、工作作风、执法能力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培训,考核合格一批上岗一批,不合格人员持续培训,直至合格上岗。另一方面切实做好全程记录工作。执法人员在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过程中,在视、音频同步记录的同时,加强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各个阶段进行跟踪记录,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现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关于“加强网络销售平台的监管”的建议
一方面加强电商主体日常巡查。依托省局开发的网络交易监管平台,建立网上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定期对辖区内从事网络商品经营和网络服务主体开展网络市场巡查,依法打击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禁商品、虚假广告宣传等各类网络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着力规范网络市场经营秩序。另一方面强化网络重点领域监管。加强与市公安、市委网信办等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围绕食品、药品和日用消费品,组织开展定向监测,推送问题线索,强化协同监管。
(五)关于“降低被侵害者的举证难度,让受害者权益得以保护”的建议
现实生活中消费者维权因受个人认知和行政执法部门担当作为等因素影响,往往会让消费者感到权益难维护,与不良商家斗争胜算难料、信心不足。维权难主要体现三方面:一是市场缺诚信。经常出现消费者购货退还难,索赔更难,交涉过程中经营者有的不认账,有的拒绝退换,更谈不上惩罚性赔偿;二是诉讼举证难。在当前诉讼法律下,谁主张,谁举证,诉讼程序繁琐,一般消费者很难采用;三是维权成本高。消费者掌握的商品信息与商家掌握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去搜寻证据,获得的赔偿远小于实际损失,投入大赔偿少。那么如何找到此类问题的解决办法呢?我局认为要从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谈起,《消保法》是维护全体公民消费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它的颁布与施行,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全面确认消费者的权利,对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范经营者的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它也为打击假冒伪劣商品、提高产品质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各自的利益驱动,二者的利益关系很难一致,时常会出现矛盾。《消保法》是维权消费者享有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赔权、结社权、获知权、尊重权、监督权等9项权利的有力武器。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中有不少内容涉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如《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但是对于因提供和接受服务而发生的消费者权益受损害的问题,只有在《消保法》中做出了全面而明确的规定。2014年3月15日,全国人大为解决消费者维权难、维权成本高等问题,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消保法》规定对部分商品和服务的举证责任进行倒置,消费者不用承担举证责任,避免了鉴定难、成本高、不专业等难题。这一规定有助于增强企业产品担保责任意识,减轻消费者的举证责任,对于实践中消费争议处理将起到积极作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把本来应该由消费者的举证责任合理分配给经营者,突破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规则,这对人民法院审理消费者维权案件将产生重大影响,提高消费者胜诉的几率。因此,不论是消费者,还是执法者都应认真学习《消保法》,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二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等精神,贯彻落实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办公室各项工作要求,强化依法治理、打建结合、技术支撑、统筹协作、社会共治,努力提升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的针对性、整体性和制度性。
一是继续强化源头治理,从严开展农村市场规范。加大力度深化农村市场治理,从生产源头、流通渠道和消费终端多管齐下, 净化农村消费环境和农资产品市场。围绕人民群众高度关注和反映强烈的食品、药品、农资以及侵犯商标权、专利权等领域的侵权假冒问题,加大整治力度,有靶向的开展各类专项行动。
二是创新工作方式,严惩违法行为。推进智慧监管,顺应数字经济、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 探索实行“互联网+监管”模式,强化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新手段运用,不断提升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线索发现、追踪溯源和精准打击能力。结合信用监管,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施联合奖惩措施,加大严重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力度,依法公开行政处罚案件,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模式。
三是优化消费环境,倡导诚信经营。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等27部门《关于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的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把创建放心消费示范店作为构建诚信经营环境的重要抓手,大力推进“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同时,全面开展消费投诉公示试点工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邯郸)” 面向社会公众进行“消费提示”信息发布,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强化社会组织、舆论和公众的监督作用,通过“良币”驱逐“劣币”,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四是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舆论氛围。强化市场经营主体第一责任人意识,开展守法经营自我承诺;要求电商平台依据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出台相关规章制度,履行平台主体责任,管束平台内经营者,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优化企业知识产权服务,强化权利人自我保护意识,保障权利人知情权、参与权;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实行自我规范、自我约束,完善举报奖励制度,提升社会公众参与度,形成舆论引导、媒体监督、群众参与、社会助力、举报奖励的大环境,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打击侵权假冒新模式。
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