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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20-12-31【字体大小:  

邯郸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河北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政务公开工作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负责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同时对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抄送被考核部门(单位)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

    县(市、区)政府统一领导对所属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

    市政府应当加强对县级政府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注重实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标准: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办法完善,贯彻执行到位;公开内容明确具体,发布解读回应高效;公开载体实用多样,信息获取方便快捷;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社会满意度高。

  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内容:

  (一)组织保障方面。包括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落实领导责任、明确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制定年度计划、开展业务培训、加强经费保障等情况。

  (二)政府信息管理方面。包括政府信息制作、获取、保存、处理等全生命周期管理情况。

  (三)主动公开方面。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政务公开事项清单等制定发布情况。

  (四)依申请公开方面。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登记、审核交办、答复归档等制度建设,以及因政府信息公开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办理情况。

  (五)政策解读方面。包括明确解读主体、时限、内容、形式、渠道,突出解读实效等情况。

  (六)回应关切方面。包括明确回应责任、突出回应重点、做好研判处置、提升回应效果,有效应对重大政务舆情工作情况。

  (七)公众参与方面。包括建立健全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明确公众参与事项范围、规范公众参与方式、拓展公众参与渠道等情况。

  (八)平台建设方面。包括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府公报、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新闻发布会、政务热线等政务公开平台场所的建设管理和作用发挥情况。

  (九)监督检查方面。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处理情况,责任追究等情况。

  (十)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方式:采取平时掌握情况与年度集中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具体采取平时检查、单位自查、集中考核、综合评价等方式。

  (一)平时检查由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通过日常工作反馈、网上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掌握被考核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情况;

  (二)单位自查由被考核单位对照考核指标自行组织检查;

  (三)集中考核由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牵头组成考核组,采取查阅文件资料、网上核查、座谈走访等方式进行;

  (四)综合评价由考核组根据平时检查结果、自查结果、集中考核结果,以及第三方评估结果、社会评议结果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八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程序:

  (一)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考核方案,结合年度工作要点确定考核指标;

  (二)向被考核单位下发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单位根据考核通知开展自查,并按要求报送情况材料;

  (四)考核组进行网上核查、实地检查或抽查;

  (五)考核组在全面考核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本级政府审定;

  (六)向被考核单位书面反馈考核结果并予公布。

  第九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方法,在年度考核方案中设定分值和评分标准。

  第十条  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政务公开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单位,在考核结果通报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整改报告;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约谈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1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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