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编制本指南。需要获得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服务的申请人,可在邯郸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专栏或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查阅本指南。
一、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分类
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分为三类:一是主动公开的信息。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二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三是不公开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公开。
二、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体系
(一)公开内容
公开内容主要包括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概况信息、机构职能信息、领导活动信息、政务动态信息、政府事项类信息及其他有关信息等。
(二)公开时限
依据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的有效期限,分为常年公开、及时公开和限时公开。
(三)公开对象
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分为面向全社会公开、面向所管辖单位公开、面向申请人公开等。
(四)公开程序
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一般经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特殊情况经上级有关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审核后公开。
(五)责任部门
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
三、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信息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信息
1.公开形式
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是可以在邯郸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栏和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查阅我局主动公开的信息;二是可以关注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微信平台获取相关信息;三是可以通过《邯郸日报》、《邯郸晚报》、邯郸电视台、邯郸广播电台相关栏目等媒体获取相关信息;四是通过我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取相关信息。
2.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一般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获取相关信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受理机构
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2018年12月23日正式成立后,即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办公地址:邯郸市经开区联通南路8号;邮政编码:056107;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00;联系电话:0310-8066111(传真);
2.公开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或者应当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3.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向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公开信息,应填写《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式样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也可在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或在网络申请平台上直接填写。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的方式
①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网络下载或到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须提供有效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②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并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的办理流程
①审查
本单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公开权利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②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③答复
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答复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一是属于公开范围的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是属于不予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是不属于本单位的信息,告知申请人掌握该政府信息的机关名称及联系方式;
四是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五是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4)收费标准及减免规定
本单位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并将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申请信息公开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四、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