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Handan Administration for Market Regulation

政府信息公开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执法事后公示

邯市监处字【2021】第020号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21-03-01【字体大小:  

当事人:邯郸创A教育集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统一信用代码:52130400769837950N

住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向阳路8号

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电话:xxxxx

联系地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向阳路8号

2021年1月4日,我局接举报人举报,反映当事人在位于邯山区机场路宏润物流集团南侧开元学校大门外利用“教育界专业人士名义”从事宣传活动,请求我局依法予以查处。2021年1月4日,报经局领导审批,调查人员对该举报线索进行了核查。经查,发现当事人确实存在违法行为2021年1月11日,经局领导同意,对当事人正式立案调查。 

经查,发现当事人在邯山区机场路开元学校旁大门外南墙上设置喷绘展板两块,其上分别标注“专家引领、名家定向——创A远航高中特聘著名特级教师xxx担任教学总督导,为学校发展把关定向┅┅”;“名典引航——创A远航高中引进全国知名高考备考专家、著名特级教师、正高级教师xxx的优秀课题成果——《高中生潜能开发》,成为高中生潜能开发实验基地校。名卷助力——衡水金卷《研学基地校》在我校挂牌┅┅”等内容。据当事人委托人尚洁介绍,这些内容都是由当事人自行设计,校长找搞装饰装修的朋友帮忙给制作的,平时都是互相帮忙,两块牌匾也没有支付费用。关于宣传内容,当事人聘任xxx教授为学校“教学督导”确有其事;当事人和xxx没有签订协议,也没有支付报酬,仅是友情“助教”,每年过来做公益讲座,讲解一些新教育教学理念,帮助当事人在教育教学发展上进行创新。

我局认为,当事人为了提高学校知名度,吸引特定受众关注,将“教育界专业人士的名义或形象”置于当事人名下予以宣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属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1月4日,举报人提交的未具名举报信一份;

2、2021年1月4日,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3、2021年1月4日,调查人员拍摄于邯山区机场路宏润物流集团南侧开元学校大门外标注“创A远航高中、专家引领、名家定向——创A远航高中特聘著名特级教师xxx担任教育教学总督导,为学校发展把关定向┅┅;创A远航高中、名典引航、创A远航高中引进全国知名高考备考专家、著名特级教师、正高级教师xxx的优秀课题成果——《高中生潜能开发》,成为高中生潜能开发实验基地校。名卷助力——衡水金卷《研学基地校》在我校挂牌┅┅”等内容的喷绘广告打印件各一份

4、2021年1月12日,当事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尚洁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2021年1月12日,当事人提交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6、2021年1月12日,当事人提交的“邯郸创A教育集团”聘请xxx老师为教学督导的“聘书”复印件一份;

7、2021年1月12日,当事人提交的关于违法广告牌匾未支付费用的解释及xxx老师和当事人之间关系的《情况说明》一份;

8、2021年1月12日,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                          

上述证据,已经查证属实并在卷佐证。          

2021年2月1日,我局向当事人依法送达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市监听告字〔202102002号)。2021年2月2日,当事人向我局递交《不要求听证说明》,表示认可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当事人将“教育界专业人士的名义或形象”置于当事人名下予以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当事人行为客观上对以“学生及学生家长”为主的受众群体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影响,对学校招生工作起到了助推作用,客观上产生了有利影响。调查期间,当事人不具有《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依法规定的“从轻或减轻”、“从重或加重”情形。我局认为,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有限,定点宣传的受众群体较为固定,其违法情节不属“严重”。鉴于其宣传费用无法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之规定,经研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积极消除影响,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15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xx银行滏河大街支行(帐户:xxx,账号:xxx)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邯郸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叁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 



导航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