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邯市监 处 字(2021)第051号
当事人:邯郸学院招待所
当事人在其招待所内制作的广告宣传牌,广告内容中使用的数据未表明出处,属发布违法广告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属发布违法广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处以65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