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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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 市监处字〔2021〕第022 号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21-02-24【字体大小:  

当事人的未明码标价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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