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康济药械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对河北康济药械有限公司处以货值金额7倍的罚款,共计252000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