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内容: 处罚决定书号:邯市监处罚【2022】018号
当事人:邯郸市自来水公司冀南新区水厂
案由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处罚依据及内容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据第一百二十二条,罚款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