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案件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市场监管行政案件档案(以下简称行政案件档案)管理,保存历史见证,借鉴历史经验,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案件档案是指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字记录和文件资料。是审查、复议、诉讼的依据。
第三条 行政案件档案的保管在国家、省局未做统一规定之前,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各行政执法案件承办单位要把行政案件档案工作作为行政执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案件承办人具体负责所办案件档案的整理、立卷,政策法规处负责指导各执法单位正确收集、整理需要归档的文件材料,并负责对归档情况和案卷质量进行检查督促。
第五条 归档范围。下列行政案件必须建立档案:
(一)当场处罚案件;
(二)立案查处案件;
(三)行政复议案件;
(四)下级报备案件;
(五)仲裁、调解案件.
第六条 案件类型及组卷内容:
(一)当场处罚类型案件:案卷封面、卷内文件目录、现场检查笔录、当场处罚决定书、罚没票据和其他相关证据等。
(二)立案查处案件:案件办理中形成的其他各类制式或非制式文书、文件以及有关证据资料等。
(三)复议诉讼案件包括:各类复议、诉讼中形成的制式或非制式文书、文件以及有关证据。
(四)仲裁、调解案件包括:各类仲裁、调解过程中形成的材料。
第七条 行政案件案卷归档要求
(一)实行谁办案谁负责,一案一卷的制度。卷内材料按时间顺序装订,并在每页右上角统一排序,标明页码。
(二)制作行政执法文书归档文件材料必须用毛笔、钢笔或碳素墨水笔填写,不得使用铅笔和圆珠笔等。
(三)行政案件在经批准结案后五日内,案件承办人应整理归档,并移交给局档案室保管。
(四)行政案件档案归档编号:对正式归档的案卷按归档时间的先后由档案管理人员制作统一编号。表述结构为:年号+目录号+案卷号
案卷号是指年号+本年度同类案件的排序号。
(五)行政案件档案保管期限
(1)当场处罚案件和一般立案查处的案件档案保管期限为30年。
(2)重大行政案件保管期限为永久。
第八条 移交行政案件档案,保管人要登记造册,移交双方要分别在登记册上签名。
第九条 行政案卷一经归档,严禁任何人擅自填注、添加、涂改、抽取或拆散档案。有关人员或外单位查阅案件档案需经政策法规处和主管领导批准。查阅档案必须有保管人在场,不得擅自外借或复制。
第十条 每年定期对已过期档案进行鉴定。鉴定工作由主管局长组织,档案和有关单位共同进行。提出鉴定报告和销毁清单,经局办公会批准后由专人监督销毁。销毁清单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7月17日